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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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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独立的程度不同。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2.审判监督。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殊情形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公诉转自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

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这类案件的特征)

二、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

2.中级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3.数罪就高不就低

《解释》第4条、第17、18条;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军队与地方互设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三类案件军事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罪;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注意:非军人在营区内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漏罪

新罪

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3、回避事由的证明

4、申请的效果

第四章、辩护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注意:外国人不能请外国律师、外国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但可以请中

国律师、中国公民做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意见权。

获得通知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提供法律帮助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

三、辩护的种类

1.“应当”指定的四种情形

2.拒绝辩护次数、后果

3.拒绝辩护的理由:一般情形下,不需要理由,但这四种情形拒绝指定辩护,则需要正当理由

第五章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合法性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三、证据的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四、证明对象

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六、证明标准

1、侦查终结

2、审查起诉

4、疑罪从无

第六章强制措施

1�拘传与传唤

2�拘传适用的程序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2、取保候审的方式:

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责任:罚款;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财产保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4、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的申请。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违反的后果

5、期间

三、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拘留程序:

决定权

两个24小时;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2.拘留羁押期限

1、逮捕的适用条件

2、逮捕的程序

决定期限

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

逮捕执行

不逮捕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

4、逮捕的变更

可以变更或解除

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赔偿范围

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

二、成立条件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3.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4.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八章期间、送达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

二、期间的恢复

第九章立案

一、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

2、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监督

1、控告人的复议

2、检察机关的监督

3、公诉转自诉

第十章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案件有关的,如实回答的义务;讯问聋哑人、未成年人

重点掌握:

提供法律帮助人享有的权利: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安排会见:48小时;黑5类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聘请律师、会见经过批准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的地点

个别进行;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8、通缉

二、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释放,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2、侦查羁押的期限

三、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十一章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

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审查起诉时;庭前审查时;审判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跑

3、审查起诉的期限

二、提起公诉

起诉材料的移送

三、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2、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公开宣布

送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

公安机关;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

解除扣押、冻结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第十二章审判概述

一、审判组织

1、独任制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二、公开审判

第十三章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理程序

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询问证人、鉴定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询问证人的规则对证据有疑问,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

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

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核实的证据,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合议庭发现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建议补充侦查;

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公诉方出示移送证据目录以外的材料,辩护方有异议,审判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出示;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要求,法院应当同意;

当事人和辩护人

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

法庭辩论阶段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判决的种类

宣判的方式

四、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延期审理

2、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3、终止审理

五、法庭秩序

1.警告和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决定

2.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下的拘留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6.审理期限

7.强制措施

八、简易程序

1.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审判组织特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3.转化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非独立上诉主体

申请抗诉的主体

二、二审程序提起途径

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

1、上诉、抗诉的期限

2、上诉、抗诉的效力

上诉、抗诉的撤回

期满前撤诉的,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二审审判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重点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全面审查

2、上诉不加刑原则

六、二审审理的方式

1、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

3、共同犯罪案件

5、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

七、二审的审理结果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贪污贿赂罪。

4)涉外;

5)涉港澳台案件;

6)除六省外的毒品案件;

7)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

8)因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的;

9)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10)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

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数罪就高不就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复核的审判组织: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复核的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复核的结果

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B.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与二审

C.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

应当改判;

D.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

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死缓的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当事人的申诉

1、申诉的主体

2、申诉的理由

三、再审审理的程序

1、全面审查原则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期限:3个月;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章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停止的情形。

三、死缓判决的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

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

五、缓刑的执行

缓刑、假释发现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

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七、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缓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重大立功的

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

八、监外执行

1、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九、减刑和假释

1、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

2、程序

十、执行的监督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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